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加強合作社會計核算,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有關規定,我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 政 部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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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會計工作,加強合作社會計核算,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財政部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進行修訂,制定印發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財會〔2021〕37號,以下稱《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制度》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度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廣大農民群眾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是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的中堅力量。為規范合作社會計工作,財政部于2007年發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7〕15號,以下稱原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對于規范合作社會計核算、促進合作社規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合作社的不斷發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有必要對原制度進行修訂。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中央有關工作部署對加強合作社會計核算提出了明確要求。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要求以鄉村基礎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基本財會人員選配和專業技術培訓為重點,提升農民合作組織的財務會計管理水平和開展各類基本經濟活動的規范管理能力。2019年9月,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 11 個部門和單位聯合印發《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中農發〔2019〕18號),提出抓緊修訂合作社相關配套法規,完善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
二是合作社的發展實踐對會計核算提出了新的需求。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成員出資方式、聯合社的管理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必要對原制度做出相應調整;同時,隨著農村分工分業深化和合作社的發展,合作社資產類型、業務范圍等有所擴大,涉稅業務日益增多,有必要對原制度進行補充明確和修訂完善,滿足合作社經濟業務發展的需要。
問:《制度》修訂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對各方反饋意見是如何采納吸收的?
答:2018年7月修訂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我們會同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對不同地區、涉及不同業務的合作社開展實地調研,并通過書面調研等方式,廣泛聽取合作社、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科研院校等的意見建議,全面了解合作社業務發展和會計處理需求,在此基礎上啟動了《制度》的研究起草工作,確定了需要對原制度修訂的主要內容。
2020年3月,我們會同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吸收熟悉合作社會計核算工作的理論和實務專家,組成《制度》修訂專家組,通過電話、書面溝通等多種方式就有關合作社業務和會計處理問題進一步深入研討,結合前期調查研究等情況研究形成了《制度》討論稿。2020年12月,在與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及時溝通、協調修訂思路和內容,征求修訂專家組專家意見等基礎上,我們對討論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草案。
2021年1月28日,我們印發了《財政部會計司關于征求<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財辦會〔2021〕2號),面向有關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各地監管局和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征求部內相關司局意見。截至2021年11月1日,我們共收到79份書面反饋意見,其中27份反饋無意見,其余52份共提出314條意見建議。反饋意見總體認為,《制度》在原制度基礎上做了較大提升,進一步明確了合作社會計核算要求,體例更為規范、會計科目更充實、涵蓋范圍更完備,有助于進一步規范合作社會計工作,加強合作社會計核算、保護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對推進鄉村振興將發揮積極作用。同時,部分反饋意見對征求意見稿的個別賬務處理、會計科目設置、報表編制等問題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或建議。
征求意見結束后,我們對所有反饋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逐條分析,并就修改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會同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我部農業農村司專門研究,同時還與修訂專家組進一步溝通并達成一致,在此基礎上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2021年12月,啟動部內會簽及報批程序,最終于12月30日由部領導簽發。
問:修訂《制度》主要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制度》修訂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是依法規范。針對新修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新增內容,《制度》相應地補充了有關會計處理要求。例如,針對以土地經營權、林權出資參加合作社的法律規定,增加關于土地經營權、林權出資的確認、計量等要求;針對新增的聯合社組織形式,明確聯合社應當適用《制度》,并對成員社收到聯合社的盈余返還、盈余分配等會計處理作出規定。
二是問題導向。一方面,對符合合作社互助經濟組織定位、過往會計核算中已被實務廣泛接受認可的做法,《制度》予以保留,并適當調整完善,以有序銜接、確保穩定。例如對“成員往來”等科目進行充實完善,對外投資暫不區分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等。另一方面,對合作社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需要,補充完善有關會計科目和賬務處理,促進合作社精細核算,提升會計核算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例如引入“生物資產”的分類和核算要求,增設“累計攤銷”、“長期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勞務費”、“應付利息”、“財務費用”等13個會計科目,補充充實涉稅業務、財政補助資金的有關會計核算等。
三是務實簡化。考慮到從全國范圍來看,大部分合作社規模較小、業務單一,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因此,參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改思路,在與行業主管部門及有關專家充分溝通基礎上,《制度》在滿足會計核算需求的前提下,適當保留相對簡化的會計處理要求,力求簡便易行、方便操作,例如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限于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等。
四是協調銜接。原制度涉及合作社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兩方面內容,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制度》聚焦規范會計核算工作,并且與正在制定中的財務制度在具體內容上實現較好的協調銜接。此外,《制度》對于原制度中存在的不全面、不協調之處進行了修訂,確保《制度》的內在協調銜接,例如,對資產負債表的報表格式、項目和順序等進一步優化,增進可理解性;完善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的報表項目列報順序,以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對合作社盈余分配程序的要求相一致等。
問:《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制度》由正文和附錄兩部分組成。
正文包括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成本、收入和費用,盈余及盈余分配,財務報表和附則8章內容。第一章總則闡述《制度》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據、適用范圍、會計基礎、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等總體要求。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別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成本、收入和費用,結合合作社主要生產經營活動,對相關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等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等作出規范。第六章盈余及盈余分配對合作社本年盈余的形成和分配等會計處理作出規范。第七章財務報表對合作社會計報表類型、報表附注、編制要求、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作出規范。第八章附則主要規范施行日期以及與原制度的銜接問題,并對合作社會計基礎工作、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提出原則要求。
附錄《合作社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主要規范會計科目的具體設置、核算內容和主要賬務處理、以及會計報表格式與附注及其編制要求等。
問:如何做好新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新制度將于2023年1月1日起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范圍內實施。為了確保新制度有效貫徹實施,我們將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為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在與農業農村部農村合作經濟指導司、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財會部、以及修訂專家組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我們同步制定發布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21〕38號),作為新制度實施的配套文件,為指導執行原制度的合作社順利執行《制度》提供政策保障。
二是會同農業農村部做好《制度》的貫徹實施工作,指導全國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農民專業合作社充分認識新制度的重要意義,扎實做好新制度執行的相關準備工作,確保新制度落實到位。
三是深入開展新制度的培訓工作。2023年之前,我們將組織開展對省級財政部門等的師資培訓,同時會同農業農村部指導各級財政部門、農業農村部門認真組織新制度的培訓工作,使合作社會計人員盡快熟悉和掌握新制度。2023年新制度實施后,我們將緊密跟蹤了解新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回應實施中的問題,適時開展針對性的培訓,確保新制度有效落地。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