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深圳個人破產案件信息網發布的法院公開文書顯示,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11月8日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全國首位法律意義上的“破產人”產生。
法律界人士認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為“誠實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后的法律保障,允許個人經營失敗之后,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財產前提下進入破產程序,這有利于整個社會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該案件審判信息顯示,呼某在2014年至2016年經營深圳市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因所在商場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閉,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不得不關閉,導致呼某負債近500萬元。2018年,呼某賣掉了唯一的住房,實際收款260萬元,并堅持還債,但至今仍欠100多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債務人呼某破產。
通報顯示,呼某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無固定工作,名下存款少于1000元,擁有家具家電等價值約3950元財產,且離異后獨自撫養女兒。為保證呼某正常生活,債權人會議經表決同意了她的豁免財產清單,包括沙發、茶幾、小米手機等生活學習用品。同時,每月收入在扣除呼某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保留了贍養費、撫養費、生活費等必要支出。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她的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
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呼某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考察期內,呼某應當每月在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的破產信息系統登記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通過免責考察期后,呼某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
今年3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成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一法規的實施有利于讓陷入債務泥淖的個體重新恢復為社會上有活力的一分子,為社會創造更多財富。
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詢專家趙寶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有利于釋放民營經濟的活力。一方面,商業經營活動本身充滿風險,個人破產條例能夠保護誠信、合法經營的個體,也給其他個人商業主體以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允許個人破產,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再建信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實施加強了公眾對個人信用的認知,有助于建設社會誠信體系。
此外,法律界人士認為,隱瞞轉移財產的老賴無權成為“合法”破產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已經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遏制逃廢債,如對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追究法律責任、嚴格限制免除債務條件、設置三年的免除考察期、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等。該條例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可對惡意逃廢債的債務人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