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的,養蜂者應當持《養蜂證》到蜜粉源地的養蜂主管部門或蜂業行業協會聯系落實放蜂場地。 轉地放蜂的蜂場原則上應當間距1000米以上,并與居民區、道路等保持適當距離。轉地放蜂者應當服從場地安排,不得強行爭占場地,并遵守當地習俗。《養蜂管理辦法(試行)》(中國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養蜂者到達蜜粉源植物種植區放蜂時,應當告知周邊3000米以內的村級組織或管理單位。接到放蜂通知的組織和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公告。在放蜂區種植蜜粉源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避免在盛花期施用農藥。確需施用農藥的,應當選用對蜜蜂低毒的農藥品種。
沒有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是無照經營,將會按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查處取締,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沒收違法所得;
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