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蜂事故的風險防范
我們首先應當明確,對于養蜂生產過程所面臨的各種事故損害,事前的預防遠遠勝于事后的應對,無論是從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成本,還是從處理的效果上來看,都是如此。其次,養蜂生產中事故風險的防范,大多數措施上并不復雜,也不見得有什么高深莫測的地方,重要的是防范意識、法律意識的培養。也就是說,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識,增強自身的法律素養,對有效避免事故的發生至關重要。
1.1 運輸事故糾紛
在養蜂生產上,運輸糾紛主要是蜂群轉地過程中的運輸損害糾紛,包括運蜂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轉運的蜂群損失;也包括因車輛故障等原因,拖延了運輸蜂群的時間,由于外界氣溫較高造成蜂群被悶死等事故。
目前,已成為涉蜂損害事故上一個主要方面。從目前生產實踐看,防范蜂群運輸事故風險,除應當注意選擇車況較好、手續齊備的運輸車輛,轉運蜂群在車上擺放妥當,捆扎牢固,并事先選擇好適當的運輸線路外,事先簽訂有效的書面運輸合同,成為有效防范運輸風險的重要一環。
我們接觸到的許多蜂群運輸糾紛案件,蜂場經營者在雇傭車輛運輸蜂群之前,大多沒有與車主或車輛駕駛人員簽訂任何形式的書面運輸合同,而僅僅是一些簡單的口頭約定,甚至是由第三方轉述的口頭約定。
雖然從合同法上來看,口頭約定也是合同的一種形式,也受合同法的約束,但其先天最大的缺陷就是事后確認合同具體內容困難,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事故發生后,對于口頭約定的內容,往往是雙方各執一詞,莫衷一是,大大增加了解決問題的難度。許多蜂場經營者認為,為一次蜂群轉運,特別是路途又不算太遠,專門簽訂書面合同,顯得比較生硬,起草合同也比較麻煩,所以覺得沒有必要,但這恰恰埋下了發生事故以及事故發生后順利解決糾紛、迅速挽回損失的隱患。因為從大量的案例實踐來看,相比起正式的書面合同,口頭約定無論是對明確雙方的責任義務,還是激發駕駛運輸人員的責任心,約束其駕駛運輸過程中的行為,甚至是承擔潛在事故賠償責任對駕駛運輸人員的“心理威懾”作用,都是大大弱化的。
蜂場經營者應充分認識到這一點,積極主動在事先要求與運輸單位或人員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況且,合同的內容也沒有想象的那么復雜,只需將雙方當事人、運輸貨物的內容、價值、運輸地點、運輸路線、運輸限定的到達時間、運費金額及支付方式、違約金及由于運輸原因造成的蜂群損害賠償辦法等內容加以明確即可。為了有效防范運輸風險,維護自身利益,蜂場經營者也應逐步增強法律意識,將簽訂正式書面合同,作為防范運輸風險的一項重要內容。
1.2 轉場場地選擇糾紛
在預防因轉場場地選擇造成的糾紛或損害事故方面,應當本著協調安排、尊重傳統、事先告知、規避可能風險的原則。協調安排,尊重傳統,要求轉場蜂場經營者在各自選擇自己的生產場地時,應當相互諒解,盡可能提前有所溝通,尊重別的養蜂者歷年已形成的相對固定的傳統場地位置的優先使用權,并與先期已到達安置的蜂場保持必要的間隔距離。
大家知道,雖然新的《養蜂管理辦法 (試行)》,仍然沿用了原辦法中關于轉地放蜂場地,由基層農業相關主管部門安排的規定,但實際上真正做到這一點的地方很少。目前絕大部分地方轉場場地仍由蜂場經營者自行選擇,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因為場地選擇而發生的糾紛,特別是在一些熱點蜜源場地,這種情況還比較突出,造成損害事故的隱患也比較大。
基于這種狀況,我們倡導并積極推進,在場地“安排制”短期內尚未形成的情況下,先推進“報備制”,即轉地蜂場選擇轉場生產場地時,應事先向當地基層農業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事機構“備案”。
相關單位在尚未完全開展對轉地放蜂場地的協調安排業務之前,先承擔起對轉場生產蜂場場地信息提供登記、匯總、查詢服務的責任,一是可以作為解決場地糾紛的依據,二是后來的蜂農也可以通過正當、公開、可靠的途徑,了解查詢當地蜂群場地位置的計劃使用或已使用的情況,從源頭上減少或避免場地糾紛的發生。部分基層地區的生產實踐也證明了這種做法的可行性。
事先告知原則,既是 《養蜂管理辦法 (試行)》中的切實要求,也是爭取當地各相關方面對養蜂生產的支持,事先防范可能風險的一條有效途徑。具體方面,轉地蜂場在實地考察、選擇轉地場地或進入新的場地時,應采取適當方式,與當地鄉鎮政府、鄉農技站或村委會等基層管理組織或機構事先溝通,采取靈活方式。
一方面借助這一機會,宣傳蜜蜂授粉對現代大農業的積極意義,以及花期違規噴施農藥對蜂群生產的危害,爭取相關機構及管理人員對養蜂生產的支持。另一方面,告知自己蜂場進入或計劃進入場地的時間、地點以及預計離場的時間,為落實新的《養蜂管理辦法 (試行)》 中有關噴施農藥時提前告知周圍蜂場的規定,創造必要的條件。若還能同時爭取基層組織或管理機構采取廣播、電視、短信等適當的方式,要求當地農民在主要蜜源花期盡量避免施用農藥,則效果更為理想。
規避可能風險的原則,包括的內容較多,也比較瑣碎,并貫穿于整個養蜂生產的全部。這里,根據生產實踐及涉蜂損害案例,著重強調 2 點。一是生產場地與交通道路、人員聚居生產生活區、潛在的危害源等保持足夠的距離外,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也盡量使生產蜂群場地與蜜源地塊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50~100 m 即可。
雖然理論上認為,在外勤蜂的飛行半徑范圍內,任何場地噴施農藥,對蜂群都有比較大的損害,但我們也接觸到一些蜜蜂受農藥損害案件,同一個場地,就因為不同蜂群離打藥作物地塊的距離不同,損害程度就可能明顯不同,甚至個別極端的案例是同一個蜂場,某一方向的大部分蜂群受到農藥損害大部分死亡,而另一方向群勢大體相當的部分蜂群則受損相對不明顯。
我們無需在此重點討論造成此種現象的機理,但至少可以說明一點,布置蜂群與蜜源場地保持一定距離,對蜜蜂生產不會造成什么大的影響,但對防止蜂群受到農藥損害有一定作用,應當提倡。二是部分蜂農出于為蜂群遮陰的需要,經常將蜂群擺放在樹林的林帶中,但卻常常會造成蜂群被水淹的后果,我們接觸的案件中,每年都有一定數量的這種情況發生,有些損失還比較大。針對這種情況,提請大家注意,在將蜂群擺放在林帶中時,一方面應選擇地勢相對較高的地方,同時,也一定不要忘記在蜂群擺放場地的兩端,修筑臨時的阻水壩和改道泄洪渠,以有效避免蜂群被淹。
2 損害事故的有效應對
發生事故后,索賠就成為一個重要的補救方式,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挽回損失,需要受害蜂農冷靜面對。
2.1 判定事故性質,制訂索賠策略
事故發生后,首先應初步判斷造成損害行為的性質,即是普通的民事損害案件,還是涉嫌刑事犯罪。如果蜂群損害是他人出于泄憤報復或其他目的,故意實施的非法行為造成,且造成損害較大的,則加害人涉嫌刑事犯罪,有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受害蜂農應及時向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報案,請求調查并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在此期間,蜂場經營者也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
通過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責任,對加害行為的懲處及執行力度都比較大,對伴隨或后續的索賠形勢也比較有利。但也應注意,如果確為刑事案件,受害蜂農在制訂索賠策略上應有所考慮,一種情況,可以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這樣對受到的損害加以追索,通常處理程序比較快,執行力度也比較大。
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所追索的損失范圍,僅限于由于犯罪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而且法律也規定,已審結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不允許在裁判生效后,就同一案件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另一種情況,也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結束后,單獨就追索刑事犯罪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部分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賠償損失,這種情況下,索賠的損失范圍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了,甚至還包括特定情況下的精神損害賠償。
2.2 及時固定證據,合理選擇索賠方式
如果損害就是普遍的民事損害案件,則受害蜂場經營者應及時獲取并固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俗話說解決糾紛中,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就是這個道理。所以,廣大蜂友要十分重視證據的及時獲取和有效固定保存。在解決民事糾紛的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4 種方式中,仲裁方式通常采用得較少,但仍不失為一種簡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手段。若涉蜂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無法就賠償問題自行和解,事先未訂立、事后又未能達成具有仲裁解決相關糾紛內容的協議,那真正經常使用的就是調解與訴訟 2 種方式了。
從解決糾紛的時間成本、人力成本、財力成本、執行效果成本等多方面考慮,我們建議蜂場經營者在索賠的過程中,能適當做出妥協,盡量爭取采用調解的方式結案,效率高、成本低。
發生涉蜂損害案件,受害蜂場經營者首先應迅速向損害發生地基層公安局或派出所報案,請求調查解決;侵害主體、責任等事實基本清楚的,也可以向基層司法所反映,請求調解。這樣做的好處,一是調查迅速,程序簡單,成本低廉,而且由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的中立性與公權權威性,使案件有可能比較快的得到解決,調解達成協議的,可當場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字即生效,具效率優勢。
二是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即使在這個環節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在調解過程中調查、查明、收集的各種事實材料,也可以作為后續可能提起的民事訴訟的證據,受害蜂場經營者應重視并善于獲得、積累和保存好這類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甚至在情況緊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加害者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以使后續可能啟動的訴訟程序在證據方面有的放矢。
如果實在無法爭取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么及時向法院起訴,采取訴訟程序解決,也是理所應當的。對于事實相對比較清楚,爭議賠償額不大的,若已決定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在向基層管轄法院起訴時,可同時提出選擇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申請。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通常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審結,且不得延長;訴訟賠償標的額符合一定條件的,還采用一審終審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還可根據案件情況,對部分審理環節采取靈活方式,甚至即訴即審,會大大節省訴訟時間與成本,提高訴訟解決問題的效率。
2.3 正確確定索賠標的額,及時申請司法鑒定
受到損害的蜂場經營者在確定自己受害的程度時,應盡量做到冷靜、客觀,合理地評估自己的受損價值,必要時也可咨詢相關行業機構,切忌情緒失控,提出一些不切實際的賠償要求。
從我們所經歷的一些涉蜂案件來看,這不但會無形中提高解決糾紛、獲得賠償的難度,而且,一旦訴求賠償額越大,費用相應也越大,而最后若法院未能完全支持你的訴求,相關已收取的費用也不會退還,這也大大增大了訴訟的相對成本。
當事人雙方對受損價值等事實有爭議的,則需要及時向有資質的鑒定部門或機構申請爭議事項的司法鑒定。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在訴訟過程中,既可由法院依職權啟動,也可以應當事人申請。
2.4 合理申請使用訴訟保全與執行保全措施
生效裁判的實際執行難問題,一直是困擾和阻礙當事人順利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實現自己訴求的老大難問題。我們接觸的涉蜂案件也曾經遇到過執行難的問題。針對在訴訟期間,被告方時常惡意轉移財產、逃避訴訟執行的情況比較普遍的情況,我們呼吁,準備或已經著手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損害糾紛的蜂場經營者,應重視和敢于向法院提請采用訴訟保全與執行保全措施。
如果財產保全申請被法院支持,那么作為原告一方在訴訟中就處于一個十分有利的地位,既可以通過財產保全措施的實施,配合將來生效裁決的執行,使對自己有利的裁判在做出后能夠順利執行到位。另一方面,采取保全措施后,使被告方的部分財產在訴訟伊始,就處于一個被控制、消極減少的地位,特別是被保全的屬于與損害事實相關的經營性資產,只要保全措施到位,保全時間越長對被告越不利,容易迫使加害方同意改用調解、和解的方式盡快結案,以實現盡快獲得賠償的最終目的。
總之,通過合理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受害蜂場經營者既實現了預防、防止被告方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風險,又為訴訟中達成和解、調解,縮短糾紛解決期限創造了有利條件,同時還為生效判決的執行、權利的落實奠定了基礎,受害蜂場經營者要善于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