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蜂是一件有益身心的事情,也是一份有收入的事業,但如果因為養蜂影響了他人,甚至對他人造成傷害,那就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情,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下養蜂過程中或轉場時的一些注意事項,讓大家了解一些養蜂活動中常見的法律法規吧!
一、外出放蜂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答:外出放蜂追花奪蜜, 除要辦理“ 檢疫證明” 外,還必須辦理“ 養蜂證” 。《養蜂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 凡養蜂單位、專業戶和兼業戶, 可憑本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介紹信, 向所在縣養蜂生產主管部門領取養蜂證。 養蜂證由農業部統一設計,由縣印發。
二、外出放蜂如何落實場地?
答:《養蜂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對此作了詳實的規定:“ 出縣放蜂的蜂場, 憑養蜂證到所去縣養蜂生產主管部門, 辦理入境手續和落實場地。 放蜂場地的安排, 由縣養蜂主管部門統一負責, 并根據當地蜜源資源與有關部門協商, 優先安排本地蜂場, 積極有計劃地接待外來蜂場。任何蜂場不得強占場地, 必須遵守當地政府有關法規和當地風俗、民族習慣。”
三、隨意轉地放蜂有何利弊?
答:當前, 部分養蜂人外出放蜂帶有很大隨意性,既不辦理相關的手續, 又不事前到放蜂地落實場地。這樣, 雖然節省少量費用支出, 但由此帶來的危害則是無窮的, 除去盲目行動給生產帶來被動外, 還有以下三方面的弊端:l、由于沒有合法的證件, 當地有關部門可據此予以驅逐并進行罰款處理;2 、鑒于沒有辦理入場手續, 一定程度擾亂了入境地蜜粉源的安排計劃, 必定引起當地主管部門或養蜂場(戶)的反對和抵制, 進一步還會引發場地矛盾乃至爭斗或法律糾紛;3、在放蜂地萬一發生不法侵害事件必須打官司時, 如果沒有合法證件, 在法律上便處于被動地位, 難以得到正常的支持和保護。 鑒此, 筆者建議外出放蜂者, 必須重視相關手續的辦理, 做到依法行事合法放蜂。
四、國家對轉地運蜂有何要求?
答:《養蜂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 運蜂出省的蜂場, 憑檢疫單位和入境縣養蜂生產主管部門在養蜂證上簽證, 到交通運輸部門辦理運蜂手續, 蜂場返回原地時憑養蜂證辦理運蜂手續。 轉地蜂場, 應遵守運輸部門承運蜂群的有關規定, 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避免發生事故, 并配合運輸部門及時轉運蜂群, 縮短蜂群在途中、車站、碼頭和機場的滯留時間。”
五、機動車運蜂車廂內可否坐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載人, 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二)貨運機動車不準人、貨混載。 但大型貨運汽車在短途運輸時, 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 并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 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 貨物上不準乘人;(三)貨運汽車掛車、拖拉機掛車、半掛車、平板車、起重車,自動傾卸車, 經車輛管理機關核準, 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四)貨運汽車車廂內載入超過六人時, 車輛和駕駛員須經車輛管理機關核準, 方準行駛;(五)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外, 其他任何部位都不準載人。” 鑒于以上規定, 用汽車短途運蜂時車廂內可乘坐 l ~ 5 名押運人員, 超過人數時可到車輛管理機關予以核準。 需要注意的是, 找車運蜂時, 盡量選用高欄板汽車, 裝車時要留出坐人的空間, 高度一定要低于車廂欄板。
六、在外地放蜂人員可否辦理暫住證?
答:根據公安部 1995 年第 25 號令《暫住證申領辦法》第三條規定:“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 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 16 周歲的下列人員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 應當申領暫住證。” 這里所指的下列人員的第四種為“ 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人員。”養蜂屬于養殖業, 故需辦理暫住戶口。 但是, 這里有個前提, 那就是說在放蜂場地居住不足 30 天或 16 歲以下者, 可免辦暫住證。
七、辦理暫住證需要交納多少費用?
答:答: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領取暫住證應當交納證件工本費。” 這里只是規定交納證件工本費, 再沒有說交納其它任何費用, 而證件工本費不可能太高, 如果收費過高時您可提出質疑, 假若收費者拿不出明確的有效文件 , 您可予以拒絕交納。